审理法院:
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。
原告委托代理人:
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徐纪东律师。
案情简介:
原告在被告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公司买了两套商品房,面积共计约360平方米,价格约306万元,双方签订了内部返利协议,协议约定:原告按照被告的销售价格(高于市场价格),一次性缴清两套房款后,被告每年向原告返还房款额中一定比例的返利款,房款额的90%六年内还清,如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。后来,原告按照协议时间付清房款,被告出具了财务收据,并且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房管局有备案。事与愿违,被告没有按照内部返利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返利款给付原告,原告经多次和被告协商无果,无奈起诉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返利款及违约金。
承办过程:
本案庭审中被告的观点:
一、被告强调本协议名为内部返利协议实际是民间借贷合同?
二、被告说原告要求的返利款及违约金过高,应减少?
原告的观点:
一、 内部返利协议是被告制定的,而且被告制定的房价高于当时市场价格很多,原告一次性支付房款是原告按照内部协议应该享有的优惠。
二、 内部返利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,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,因此,真实合法的协议应该有效。
三、 内部协议内容没有约定借款的条款,也没有约定利息支付的条款,也没有约定借款的法律关系,因此,内部协议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(协议也有类似约定)。
四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返利款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,不存在过高。
审判结果:
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返利款及违约金。
律师点评:
本案法律关系较复杂,证据的收集很重要,法庭辩论中论点要清晰,逻辑性要强。
特别说明:
(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,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。)